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香港法例第60章)的規定,凡將物品進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報關物品外,必須在物品進口或出口十四日內向海關關長遞交一份資料正確及齊備的進口或出口報關表格。任何人士如未有遞交所需報關表格或在報關表格上故意虛報或粗心大意填錯任何重要細節,均有可能被檢控。海關關長亦已授權政府統計處某些人員執行對遞交資料正確及齊備的進/出口報關表有關的法例。
即使毋須就豁免報關物品遞交進/出口報關表時,進出口商仍須囑咐貨運公司在貨物艙單上清楚註明豁免物品所屬的類別,以方便貿易文件處理及覆核工作。然而,本處仍有權要求貴號就所聲稱的豁免物品提供證明或證據、或在有需要時按照進出口(登記)規例的規定,採取所需行動。
進/出口六類報關表如下:
- 進口報關表格一,適用於非食品進口
- 進口報關表格一A,適用於食品進口
- 進口報關表格一B,屬豁免報關費的物品
- 出口/轉口報關表格二,適用於香港製造的非成衣及非鞋履品出口及轉口
- 出口報關表格二A,適用於香港製造的成衣及鞋履品出口
- 出口報關表格二B,屬豁免報關費的物品
逾期報關罰款
未能在貨物進口/出口後十四日內遞交所需報關單的人士,必須按照下表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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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時應繳納的罰款 |
每份報關單所列貨物的總值 |
貨物進口/出口後一個月又十四日內報關 |
貨物進口/出口後超過一個月又十四日,但在兩個月又十四日內報關 |
貨物進口/出口後兩個月又十四日後報關 |
二萬元或以下 |
HK$20 |
HK$40 |
HK$100 |
二萬元以上 |
HK$40 |
HK$80 |
HK$200 |
獲豁免報關物品
獲豁免報關物品進出口(登記)規例第3條所指獲豁免物品的類別分列如下:
- 以聯運提單或聯運空運提單付運的轉運貨物;
- 運往外地的過境貨物,在途經本港時停留在同一船隻或航機而並無轉運的貨物;
- 由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武裝部隊進口或出口的物品;
- 運載船隻自用或船上消耗的補給品,包括船用燃料;
- 運載航機自用或機上消耗的補給品,包括飛行燃料;
- 私人行李,包括經海關關長信納為並非作貿易或商業用的進出口物品,但汽車則例外;
- 價值港幣四千元以下的郵包;
- 任何物品-
- 純粹為廣告物料並經清楚註明,且屬免費供應的;
- 純粹為任何產品的樣本並經清楚註明,且令海關關長信納為宣傳有關產品而免費分發的;
- 價值港幣一千元以下的任何產品的樣本,並令海關關長信納為宣傳有關產品的;
- 祗供展覽用的進口物品,並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物品將於展覽完畢後再出口,而不會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處置;
- 祗供展覽用的出口物品,並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物品將於展覽完畢後再進口;
- 按照上述第(v)節出口供展覽後再進口的物品;
- 領有暫准進口證,並按照其規定進口或出口的物品;
- 祗供體育賽事用的進口物品,並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物品將於賽事結束後再出口,而不會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處置;
- 祗供體育賽事用的出口物品,並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物品將於賽事結束後再進口;
- 按照上述第(ix)節出口供體育賽事用後再進口的物品;
- 本港註冊或領牌的漁船直接從捕漁處運到本港的鹹水魚,包括可供食用的甲殼類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同類海產食品;
- 私人禮物而受禮人無須付款者;
- 使用過及空的運貨箱,並屬-
- 經常進口及出口的;及
- 純粹為運載物品進出口用的。
- 由提供國際航空服務,而主要辦事處設於香港以外地區的空運企業所進口或出口的各部份飛機零件。惟該等部份或零件必須充作以下用途-
- 修理或保養該企業自置或租用,並用以服務於任何國際航線的飛機;或
- 為同樣用途與其他同類性質空運機構以不牟利方式交換其他飛機部份或零件;
- 由提供國際海空貨運服務,而主要經營地點設於香港以外地區的運輸企業所進口的任何物品。惟該等物品必須充作並實際上用於修理及保養由該機構管理的運貨箱,而這類運貨箱是用於國際海空貨運服務的;
- 任何國家的法定流通鈔票及硬幣;
- 任何電台及電視台的製作及廣播設備及經特別改裝的電台或電視台車輛及其設備,而-
- 該等製作、車輛及設備是由在香港以外地區定居的人士或居民所擁有及進口;及
- 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等製作、車輛及設備準備於香港使用完畢後再出口;
- 當進口或出口時作為一種運輸工具之任何交通工具。惟當作貨物或貨物一部份進口或出口的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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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海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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