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香港法例第60章)的规定,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报关物品外,必须在物品进口或出口十四日内向海关关长递交一份数据正确及齐备的进口或出口报关表格。任何人士如未有递交所需报关表格或在报关表格上故意虚报或粗心大意填错任何重要细节,均有可能被检控。海关关长亦已授权政府统计处某些人员执行对递交资料正确及齐备的进/出口报关表有关的法例。

即使毋须就豁免报关物品递交进/出口报关表时,进出口商仍须嘱咐货运公司在货物舱单上清楚注明豁免物品所属的类别,以方便贸易文件处理及复核工作。然而,本处仍有权要求贵号就所声称的豁免物品提供证明或证据、或在有需要时按照进出口(登记)规例的规定,采取所需行动。

进/出口六类报关表如下:

  • 进口报关表格一,适用于非食品进口
  • 进口报关表格一A,适用于食品进口
  • 进口报关表格一B,属豁免报关费的物品
  • 出口/转口报关表格二,适用于香港制造的非成衣及非鞋履品出口及转口
  • 出口报关表格二A,适用于香港制造的成衣及鞋履品出口
  • 出口报关表格二B,属豁免报关费的物品

逾期报关罚款

未能在货物进口/出口后十四日内递交所需报关单的人士,必须按照下表缴纳罚款:

 

报关时应缴纳的罚款

每份报关单所列货物的总值

货物进口/出口后一个月又十四日内报关

货物进口/出口后超过一个月又十四日,但在两个月又十四日内报关

货物进口/出口后两个月又十四日后报关

二万元或以下

HK$20
HK$40
HK$100

二万元或以上

HK$40
HK$80
HK$200

获豁免报关物品

获豁免报关物品进出口(登记)规例第3条所指获豁免物品的类别分列如下:

a.以联运提单或联运空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

b.运往外地的过境货物,在途经本港时停留在同一船只或航机而并无转运的货物;

c.由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武装部队进口或出口的物品;

d.运载船只自用或船上消耗的补给品,包括船用燃料;

e.运载航机自用或机上消耗的补给品,包括飞行燃料;

f.私人行李,包括经海关关长信纳为并非作贸易或商业用的进出口物品,但汽车则例外;

g.价值港币四千元以下的邮包;

h.任何物品- 纯粹为广告物料并经清楚注明,且属免费供应的;

  1. 纯粹为任何产品的样本并经清楚注明,且令海关关长信纳为宣传有关产品而免费分发的;
  2. 价值港币一千元以下的任何产品的样本,并令海关关长信纳为宣传有关产品的;
  3. 祗供展览用的进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于展览完毕后再出口,而不会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4. 祗供展览用的出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于展览完毕后再进口;
  5. 按照上述第(v)节出口供展览后再进口的物品;
  6. 领有暂准进口证,并按照其规定进口或出口的物品;
  7. 祗供体育赛事用的进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于赛事结束后再出口,而不会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8. 祗供体育赛事用的出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于赛事结束后再进口;
  9. 按照上述第(ix)节出口供体育赛事用后再进口的物品;

i.本港注册或领牌的渔船直接从捕渔处运到本港的咸水鱼,包括可供食用的甲壳类动物、软件动物及其它同类海产食品;

j.私人礼物而受礼人无须付款者;

k.使用过及空的运货箱,并属-

  1. 经常进口及出口的;及
  2. 纯粹为运载物品进出口用的。

l.由提供国际航空服务,而主要办事处设于香港以外地区的空运企业所进口或出口的各部份飞机零件。惟该等部份或零件必须充作以下用途-

  1. 修理或保养该企业自置或租用,并用以服务于任何国际航线的飞机;或
  2. 为同样用途与其它同类性质空运机构以不牟利方式交换其它飞机部份或零件;

m.由提供国际海空货运服务,而主要经营地点设于香港以外地区的运输企业所进口的任何物品。惟该等物品必须充作并实际上用于修理及保养由该机构管理的运货箱,而这类运货箱是用于国际海空货运服务的;

n.任何国家的法定流通钞票及硬币;

o.任何电台及电视台的制作及广播设备及经特别改装的电台或电视台车辆及其设备,而-

  1. 该等制作、车辆及设备是由在香港以外地区定居的人士或居民所拥有及进口;及
  2. 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等制作、车辆及设备准备于香港使用完毕后再出口;

p.当进口或出口时作为一种运输工具之任何交通工具。惟当作货物或货物一部份进口或出口的则除外。

资料来源:香港海关